剛剛的邏輯是從倪經理提的邏輯,也就是首先是衛福部的契約範本,好像不可能是第二類,因為第二類的話這個案子接不到,所以就必須要幫忙投勞健保,一旦投勞健保之後,不管是第幾類,補充保費非繳不可,因此我們必須要說自己的契約範本在勞合社的時候,第二類的話,好像逼著他們進入其他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