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一旦有一個雇員的話,就要幫他加保,而且是第一類的,健保署人員,一旦有第一個雇員之後,其他人所拿的薪資都算作兼職,如果不成立投保人,也就是非投保單位,也就是跟你沒有關係,所以這一條線是無關的,也就是不會放在一起。但是如果你是走右邊的這一條線,至少有一個人在你這邊加保的話,不是你的勞工,就算只是社員,所得只算在薪資的薪資所得,因此從健保署的角度來看你是一個雇主,你是代收轉付的性質,他們也覺得沒有問題,還是需要加保,因為成立投保單位,你也是一個雇主。但是如果你走左邊這一條的話,因為你是非投保單位,跟你都沒有關係,因此簡單來講是分成兩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