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無論怎麼舉證都還是薪資,我們現在說的放寬是買售人非投保單位的狀態,這個狀態之所以可行,是因為他可以在代收轉付成立的情況下還是可以說,如果買售人非投保單位的狀態出現的話,其實你不需要在這邊給名冊或不給名冊,因為這個狀態一旦出現,你就自動放寬,你給名冊反而增加他們的管理成本,以我的理解,而且事實上不可能集合,因為你們合作社是社務的主管機關,除了相信你之外,到底還有什麼別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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