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問題是,以投保單位來看,勞動合作有行政人員,他是僱用關係,所以超過5個就是變成勞保單位,也就是變成兩種狀況,他就是一個投保單位,也就是就會進到第34條的投保認定,如果不是投保單位就不是,所以同樣的狀況底下,也就是無一定雇主的社員所組織的,但是有僱用行政人員的時候,結果是不一樣的,因此結果差異滿大的,負擔滿重的,我們希望有一個統一的、通用的一般解釋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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