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衛福部的長官有提到「不拘發放形式,不論發放對象」,這個是對應哪一個條文?第二個,第34條來看,我們的爭點在於受僱這一件事,因為社員不是雇主,如何來定義「受僱」?因為跟勞動部的僱用關係的解釋是不是不一樣?因為我們應該是以勞動部的僱用關係來看受僱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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