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很有意見,我們是上有政策,一定會有別的對策,不是這個對策也是會有別的對策。這個憑證是建議做法,如果這邊有開立憑證,他可以同時充當這個查核之用,而且有這樣的帳冊,不管未來法律怎麼變,至少這一件事的定性,三個部會是同意的,所以如果不這樣做,其實會有社會壓力,我們現在跟勞合社做生意,以後都看到會養成憑證習慣的話,有一個是勞合社,但是他不開,就會說他是不是雇員,他其實是雇員等等,這樣還是會對合作教育有一點好處,不管是一開始是要為了避保險費或者是營業稅或者是別的東西,但是讓大家更知道勞合社的性質,這樣才是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