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如果這邊後來說買售人如果不是投保單位的話,他可以豁免等等,也就直接印在那一張上,這個憑證事實上是有說明功能的,所以這個時候的這個買售人,甚至填他的名字時,也許勾「非投保單位」或什麼之類的,你懂我的意思嗎?那張紙一魚兩吃,之所以大家常常會購併是做目的外之利用,但現在還沒有一個範本,我們可以把這十個魚設計成雙頭魚,也就是兩個部分都寫在這個憑證上,這樣就不會有目的外的問題,這張憑證很明顯可以充當目的外使用,我們希望買售人充分理解到在勞合社的紀錄裡面,已經被登記成不是投保單位,因為這個是他自己的權益,如果明明是投保單位的話,你也不能說看到上面說不是投保單位,然後不來告知這個勞合社,所以這時法律歸屬的權責就會變得比較分明,不然就會變成買售人後來來抗議說是投保單位,或者他後來抗議其實不是投保單位,也沒有辦法讓勞合社一下子就知道所有的買售人主張是投保單位或不是投保單位的時候,到底他的狀態是怎麼樣,所以不如在那個憑證上,我們就說這一件事發生的時候,是或不是投保單位,這一件事就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