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文來文往都看過了,其實文來文往的壞處是雙方的爭點沒有辦法對焦的情況,所以才特別請院處的朋友、財政部的朋友們一起來想一下我們在現有的法律裡面,特別是全民健保法裡面第一類落進去的話,就不會落到第二類去的話,如果第二類落不進去才會落到第二類去,這樣的精神應該怎麼樣在不具有僱用關係的,也就是勞動合作社無一定雇主的社員的情況之下去解釋這一件事,我想這個是最上面的,這個如果定位比較清楚的話,其他的其實都是執行的細節而已,法律的層級因為我想我們的立法者在立法時,對於勞動合作社也不一定是每個人都非常清楚,所以其實我們也不是只有在這一件事上,在幾乎所有的法律上,只要跟勞動合作社有關的,都會發現大家沒有考慮到勞動合作社性質的情況,所以這並不是任何部會朋友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