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就工程會來說希望提升機關認知,並開放合作社參與,因此我們在106年洽詢內政部解釋之後,我們就合作社得否承攬個案,我們取決於這個章程是否有規定,我們說希望讓機關辦理採購或者是讓廠商來辦採購,我們在投標須知當中要求,機關注意如果允許合作廠商時,或者是為合作社的時候,審標及投標的時候就說應該要審查,因此工程會是出於審議,是希望讓機關更瞭解合作社的規定,以及讓廠商投標的時候,更應該準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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