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覺得應該這樣講,所謂的個資最小程度蒐集,其實並不是一個哲學性的東西,這個是非常現實的經濟問題,其實我們的個資法本來是歐洲體系的,本來不能以合約拋棄任何把個資託付給你的人,請求副本、刪除的權利、更新的權利、要求解釋的權利等等,只是如果沒有人行使這一些權利,你多蒐集個資就沒有成本,而只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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