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部分,目前依住宅法的規定,我們是承租民間住宅及轉租的方式來辦理,所以剛剛委員有提到是不是公有建築物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辦理,也就是有關於國公有的財產部分,那就回歸到我們今天辦理的目的在哪裡,如果今天是要給一般的民眾都能夠透過包租代管的機會來承租民間住宅的話,就回到一般的市場,像台鐵的部分,比如可能用招標的方式,然後是出租,然後利用包租業或者是代管業給一般的民眾使用,這並不是社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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