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針對相關部會的回應,我這邊有一個簡單部會回應的確認,內政部的回應是依據住宅法第19條,公有建築物及基地的興辦。第8款是,「其他的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似乎在法規上,內政部權責上是有這樣的彈性。當然另外一個方式是,在內政部下面,內政部的回應,內政部回應的部分是第24頁第二點,像內政部提到「若公有住宅要委託包租代管業的情形,就是依照租賃條例的規定委託合法的租賃住宅服務業來管理」,這個部分沒有問題,所以內政部的地方是希望可以確認社會住宅的部分,在住宅法第19條,看看是不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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