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部為兼顧藝文發展之平衡,建立中央、地方、中介組織密切合作與分工,另為因應不同在地文化特色、需求及藝文發展之目標,爰由各縣市政府訂定相關藝文補助作業要點,以落實文化多樣性及文化保存,健全藝文生態系。
  2. 本部補助各縣市演藝場館以專業劇場模式營運,培育專業劇場人才,開發不同族群走進劇場參與藝文活動,成為藝文體驗教育實驗場館。各縣市可以依據在地藝文發展條件,朝專業發展或社區扎根為營運方向。桃園市政府以桃園展演中心為核心場館,輔以中壢藝術館、光影文化館等空間,連續8年獲本部補助辦理藝文場館營運升級計畫,以深耕在地化、普及化推廣及專業化升級三大面向為主軸,從生產創作、觀眾培育、在地社區連結到行銷推廣,活絡在地表演藝術產業。
  3. 本部目前也藉由「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推動演藝團隊長期駐點於各地演藝場所,形成雙方合作機制,落實演藝場所專業治理,促進演藝團隊穩定發展,規劃長期發展目標。如108年補助九歌民族管弦樂團進駐中壢藝術館辦理整年度合作計畫,共同推動藝文扎根,培養在地藝文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