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我們全聯會理事長有提到營養師目前的工作,其實一週七天,實際上上班是五天,大部分在臺灣執業營養師都在勞基法保障之下,所以會有兩天是休假,特定的休假以及例假日的休假,這時候如果安排營養師來上班有兩個問題,一是代班人對病人病情不見得熟悉,quality上面還是會有些concern,第二個是人力成本問題,就是說這個加班費有時候是double的,成本非常高,我們現在follow是給付兩百四十點,所以我希望能不能以限制住七天以內者最多給付三次,其中有一次是初次,那最多可以再報兩次追蹤,就是限定maximum;如果是住第八天以後的話也是一樣最多申請三次追蹤,每次兩百四十點,每次申請時至少是要隔天,即一天不能有兩次的申報。這樣執行上會比較符合臨床需求跟人力現況,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