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建議適用類別:限地區醫院以上、住院使用。
  • 6.類別屬性:治療處置。
  • 7.執行頻率:
    • (1) 每案至多申請 2 次。
    • (2) 入住超過 48 小時但未達 168 小時(7 天)者,每案申請 1 次。
    • (3) 入住超過 168 小時(7 天)者,得重複申請 1 次,每案至多申請 2 次。
  • 8.治療期間:每案加護病房入住期間。
  • 9.目前費用來源:醫院自行吸收。
  • 10.技術成熟度:目前已常規施行加護病房營養照護。
  • 11.專科別限制:符合營養師法規定之營養師。
  • 12.人員資格要求:具地區醫院執業年資累計滿 2 年以上且實際參與加護病房團隊照護至少 3 個月,經筆試通過並提出至少 10 筆加護病房病人臨床營養照護紀錄,經中華民國營養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邀請成立之工作小組審核通過。
  • 13.設備要求:無。
  • 14.費用申報必要附件:個案臨床營養照護紀錄,內容需涵蓋:
    • (1) 營養評估。
    • (2) 營養診斷及處置。
    • (3) 營養評值、追蹤。
  • (三) 參考價格:按提案人 108 年 6 月 28 日電子郵件提供修正後之成 本分析資料,成本總計為 894 點(詳頁次 1-23),惟提案人建議 支付點數為 800 點。
  • (四) 財務評估:本案如建議納入健保給付,暫依提案建議支付點數、 適應症及執行頻率估算,增加財務支出約 1 億 7,733 萬點至 2 億 2,348 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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