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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議適用類別:限地區醫院以上、住院使用。
6.類別屬性:治療處置。
7.執行頻率:
(1) 每案至多申請 2 次。
(2) 入住超過 48 小時但未達 168 小時(7 天)者,每案申請 1 次。
(3) 入住超過 168 小時(7 天)者,得重複申請 1 次,每案至多申請 2 次。
8.治療期間:每案加護病房入住期間。
9.目前費用來源:醫院自行吸收。
10.技術成熟度:目前已常規施行加護病房營養照護。
11.專科別限制:符合營養師法規定之營養師。
12.人員資格要求:具地區醫院執業年資累計滿 2 年以上且實際參與加護病房團隊照護至少 3 個月,經筆試通過並提出至少 10 筆加護病房病人臨床營養照護紀錄,經中華民國營養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邀請成立之工作小組審核通過。
13.設備要求:無。
14.費用申報必要附件:個案臨床營養照護紀錄,內容需涵蓋:
(1) 營養評估。
(2) 營養診斷及處置。
(3) 營養評值、追蹤。
(三) 參考價格:按提案人 108 年 6 月 28 日電子郵件提供修正後之成 本分析資料,成本總計為 894 點(詳頁次 1-23),惟提案人建議 支付點數為 800 點。
(四) 財務評估:本案如建議納入健保給付,暫依提案建議支付點數、 適應症及執行頻率估算,增加財務支出約 1 億 7,733 萬點至 2 億 2,348 萬點。
2019-07-10 建議營養照護納入健保給付案 專家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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