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在立法院,很快會看到一系列的這種訊息揭露的法案,確保說如果你要捐政治獻金那是這條走法,如果你要下政治廣告,那必需要像政治獻金一樣的揭露,而且像下廣告的人他後面還有資金那也要揭露,像防洗錢這樣,如果最後他是在外國包括陸港澳地區所來的資金的話,他們就必須罰一千萬之類的,會有很高的罰金,告訴大家選舉是我們自己的事情,國外的人本來就不能捐政治獻金,但是下這種政治廣告跟政治獻金根本是一樣的意思,這應該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一個新的norm,新的常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