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為這樣,我們現在有了一個叫做「社會創新組織」的登錄原則,這個跟大家習以為常的社會企業法是不一樣的,大家以前想到的企業,大概是想到公司行號跟有限合夥型態,一般來講這個是企業,如果你是基金會及協會型態,一般那個是叫事業或者是志業,並不會叫企業,當然中間很尷尬的是合作社型態,特別是勞動合作社型態跟儲蓄互助社型態,因為他們既不是這個、也不是那個,他們是彼此服務,通常是直接被掠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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