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能不能主張這5萬個控制帳號的隱私,這個是非常有意思的倫理問題,而且這個事實上是寫在沒有人會去看的服務條約裡面,所以Twitter主張附條約已經寫了,不管是不是人類,就是有系統干擾我的服務,我們那時說:「我們可以揭露。」但FB跟Google的使用條約,以我的理解,並沒有寫到這麼明,所以他們要不要回去改使用條約,我覺得是下一個很重要規範行程的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