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回答好了。因為以前的問題是,主要講一個協會形式,或是協會加基金會形式,這是很明確可以規定的,好比現在把公司形式加進來,馬上就會有有限合夥跑出來,商行是不是可以?大家都忘記合作社,所以合作社就會跑出來,說為什麼公司、非營利可以,而合作社不可以等等,我可以理解每一個相關部會最習慣合作的組織形態,希望其他的組織形態,至少要拉齊到有相似公益使命的程度,才比較知道如何跟他們打交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