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做法是這樣子,他們也觀察到基金會設立門檻滿高,所以是採用一個協會的方式,但是比較不同的是,因為我們的新公司法跟舊公司法一樣,是由法人股東的這一個制度,所以直接讓協會去做創辦人,又採用所謂一股多權的方式,等於確保這一家公司實質的經營權,可以是放在協會的手上,但是協會的股份好像只有1/3左右,但是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因為本來非公發就可以去約定要有特別股,所以變成這一家公司的社會使命由協會所控制,這樣的好處是不會由像理事長兩個都是頭,但是這邊改選之後,這邊就掉了的情況,因為是按照協會的使命去控制,但是對他的股東來講,還是有66%的股權可以去做分配,所以分紅跟控制權拆開了,這樣我覺得是滿有創意的做法,如果是這樣的話,協會就有錢可以去使用,其實就像剛剛所講的是配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