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參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午餐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至四項條文:學校午餐業 務單位、人力及其負責工作與聘用規定,內容如下: 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營養師若干人,辦理學校午餐業務。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並置午餐執行秘書,由學校教職員或營養師兼任,負責規劃、設 計、推動學校午餐工作。 學校供應午餐或聯合數校供餐,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跨校聯 合聘任營養師者,由地方主管機關考量學校校數、班級數及分布距離定之。 前項營養師負責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督導、膳食管理執行、健康飲食教育實施、全校營養指導 及個案營養照顧等業務。
參、依據上述第壹、貳點說明,立法院委員黃國書等24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
第8條全條文,建議修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