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第8條第1項– 國民中小學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上者,無須設置廚房之學校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至少二人。 疑義說明: 為顧及未達二十班以上之學校學生健康權益,建議未達二十班之學校應共聘營養師至少一人。另,因營養師專業特殊性,無論於二十班以上學校或共聘學校服務之營養師,建議統一編制於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由縣府統一定期調度服務單位,營養師服務單位可協助差勤管理。此方式類似學校人事及主計一條鞭管理方式,定期4-6年強制輪動服務單位,一方面便於縣府調度營養師,另一方面因退休年齡普遍延後至65歲,此定期輪動方式可顧及人員職場健康,有助工作士氣之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