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澳的情況,原基法本來就非常明訂不能在未經族人的情況下在傳統領域裡面放任何有害的物質,在關鍵的核廢料定義成物質是不可能的,原能會之前不能強調,前面是技術可行性,好比像這個地方有沒有地方的風險太大,他們做技術的評估,但是並不是行政就會做這一件事,只是把全臺灣都做一次,這個因為必須要公開,所以做完一次之後,公開的報告裡面也可能提到澎湖、大南澳之類,那個是技術人員分析的部分,但是完全不涉及後面您剛剛所說指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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