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與跨國媒合協會的這個業務相當久,是沒有實際上從事,大概這二十年來媒合協會的興衰跟整個過程。針對這一次的修法,我有一點感覺,移民署是為了修法而修法,這四個條款。我還是一直秉持我的看法,希望把整個跨國婚姻媒合的這個行業或者是業務,能夠把它合理化,或者把它規範比較合理、合情,我個人的看法自始至終能夠參照或者是參考依法的法規、作業,也就是可以配合外交使館對於有關合法從事媒合業者,經過他們媒合的業務,可以比較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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