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 107 年第 5 次及第 6 次專家諮詢會議結論(同附件 1-31-4,頁次討 1-141-24),考量現行已常規施行加護病房營養照護,與會專家均同意新增本項診療項目,建議支付點數分為「初次照護費」360 點及「追蹤照護費」240 點,支付規範規定如下:
    • (1) 適應症範圍:
      • A. 1 歲以上且入住 ICU 超過 2 天之個案。
      • B. 未滿 1 歲且入住 ICU 超過 2 天之個案,須由醫師會診。
    • (2) 申報次數:每案最多申報 6 次,同日內限申報 1 次。
      • A. 7 天內:申報「初次照護費」1 次、「追蹤照護費」 最多 2 次。
      • B. 超過 7 天:申報追蹤照護費最多 3 次。
    • (3) 執行人員資格:由中國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予認證,執行本項之人員資格應向保險人申請核定,如有異動,仍應重行報請核定。
    • (4) 申報時應有營養照護紀錄於病歷備查。
  2. 財務預估:以107年入住ICU人次估計,推估預算增加約需 136.31 百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