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我們是在說明作為協作議題的樣態,第2條是有關誰有提案權,這有一部分是之前在共識營的時候產出,行政院、PDIS小組或者是其他政務委員辦公室,接著是國發會可以就「Join」平台上「提點子」的「眾開講」上提案可以選擇作議題的來源,各部會都有提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