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的看法是,我建議其實大於48小時以上的病人才列入Criteria,因為1億多點,全臺灣的加護病房增加這個費用,其實真的不低,但他們的貢獻真的高,如果我們的支付標準委員會,一年有40億可以用,我大概認為提高到1,200都沒有問題,但我們很清楚我們的費用是真的有限的,所以如何用在刀口上,所以我會建議48小時以上才去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