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加護病房營養照護費」執行人員資格,提案人建議具地區醫院執業年資累計滿2年以上,且實際參與加護病房團隊照護至少3個月,經筆試通過並提出至少10筆加護病房病人臨床營養照護紀錄,經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邀請成立之工作小組審核通過。相關筆試、營養照護記錄及申請作業流程,請提案人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