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在這裡也同意你剛剛的論點是很好的,我們還在第103條之1的時候,這兩個非常容易混在一起,因此在第103條之1正式公告之前,我想我們暫停關於協作的提議。但是第103條之1最後如果真的公告之後,還是要回來處理,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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