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還是要說提議立網約車專法的提議,尤其是底下很多連署者的留言,比較像要重新檢討多元化計程車,像硬體的需求等等的部分,這一個部分說實在的,跟第103條之1是分開的,所以我滿同意你剛剛所講的,第103條之1溝通協商程序內容的這些資料,我想這部分沒有問題,只要用民眾容易接觸的平台、接觸方式,盡可能完整、即時公開,讓資訊公開透明、有完整的政策履歷的情況下,就可以減少溝通成本及釐清的誤解,尤其未來作做相關決策的時候,公信力也會稍微高一點,人家現在是公司了,會有更多互相PR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