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有提到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有關於證人的義務,我看了一下證人保護法第3條跟第15條,其實還有一定的義務,像檢察官、法院於審理當中,需要傳喚證人時,證人有其應負的義務必須要出席作證,但同時證人保護法第15條也有規定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者是被害人,他們認為自己有被保護必要時,其實可以請求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給予一定的保護,所以目前看起來內政部這邊的回應似乎沒有非常直接回應到當天協作會議的建議,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請兩個單位幫我們補充及釐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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