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一方面及用詞的問題等等,這已經是比較大的爭議,已有這一項的爭議,委員會就會覺得是不是先來開聽證,因為議題也五花八門,由各機關、內政部、法務部等等來聽證,聽證的紀錄再交給委員會來決定,是不是要請他來補正、有無補正的必要,再來看有哪一部分補正,請當事人來補正,補正完了再來進行第三次的委員會,看是不是有符合規定,所以是經過好幾道程序。但是有時因為會期安排來不及,聽證的程序,也就是先徵詢委員的意見,因為30天要決定,因此用傳真的方式徵詢委員是不是要聽證,我們擬意見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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