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基本上少數保障而言,幾乎也只能仰賴可能所謂的審查機制,因為是權力的禁足,並不是right侵害right的問題,我們可以直接在以right為主的救濟機制當中保障,因此以目前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邏輯,或是我說這個是power的問題,並不是right的問題,因此直接由公權力來保障少數的right,我們希望現有的救濟途徑,在這個過程中,讓他的right不受人家power影響的話,目前來講是有困難的,在比較法上也是如此,所以才更需要仰賴事前的違憲審查機制,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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