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行政規則,簡單來講是各位在援引這個規則的時候,其實本來就可以援引,也就是跨部會援引行政規則,只是法過來不能援引他而已,但是現在也沒有要立什麼法來援引,所以我會建議在部的層級處理,然後在下次的社創會議,如果你們已經頒布的話,來進行一個報告案,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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