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個是非常好的提醒,我們這邊的文字是,每一年揭露,並沒有說每一年的什麼時候揭露,我們在第4點的時候也是一年未揭露,所以這個實質的意思是,每一年可以挑自己喜歡的任何時候來揭露,只要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中間的任何一個時間點為揭露就可以了,所以剛才講說規管密度是所有相關組織裡面最寬鬆的,可以今年1月揭露,然後明年12月31日再來揭露,因此目前的文字是這個意思,如果需要細修的話,我想之後經濟部的法規朋友們再來細修這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