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的想法是,在行政規則這一個層級,唯一不能做的是,不能有罰則,我們是不是試著在鼓勵、沒有罰則的前提下,先試行一陣子,也讓立法委員們能夠參考試行的結果,最後再來決定採用專法、專章、專節、專條等等的方式,在法律體系當中整理完備,因此我們的動機是這樣子,這也跟當時美國的共益公司法主要的推手在來臺灣的時候也取得了他的理解,他也覺得這是很好的模式,以前厄瓜多也是用這樣的模式在做,這個背景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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