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長來之前,我們已經先跟漁業署確認過了,這個案子漁業署是有意願要提來由辦公室開協作會議,時間的部分如果處長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剛剛稍微決定,是有兩個時間,一個是3月27日,一個是4月1日,辦公室選這一些時間是有一些考量的,我就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