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沒有講完。因為第2條第2項序文有「依憲法規定」,比較窄的解釋是憲法規定的公投(修憲公投及領土變更公投)是屬於立法院發動交給全民公投的,所以人民不能自行發動這二項公投,但是從修法歷程中來看,我們認為並不只是憲法規定的二項公投要按照憲法規定,假如是人民提出的公投案,有涉及到憲法規定的,那就是憲法保留的規定,就不可以來公投,但是這個部分目前法院並不認同我們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