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不是那個意思,我們討論的時候可能會邀請一些人,對於目前臺灣的程序可能有一些想法,他們覺得這個程序有什麼地方可以再調整的,像您提到違憲審查是叫司法單位,怎麼樣的流程?是訴願,到行政法院,最後會不會到大法官那邊去,這幾個都是問題、問號,我們討論的是像這一種程序上,大家的建議會是什麼,這樣的程序是否妥適?有沒有一些建議?或者是我們把這一些程序的優缺點都列出來,像有人希望公投案提案完之後,就送到大法官審查,然後大法官審查後再回來,有人會覺得這個東西是司法太過主動、積極介入,可能行政權先出來,行政權認定之後再去討論,這樣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