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們並不會涉及到剝奪婦女的權益人權,我們不討論這個題目,而是這個程序怎麼樣,才會讓公投的結果合憲,當然結果合憲以外有另外一個題目討論的是,不合憲的東西是要到公投結束最後由司法機關打回去,或者是我們在前面的關卡就有一些把關的機制,這個都是在會議上可能討論的範疇,我不知道這樣的範疇,大家是不是覺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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