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原本提到委員會的擬議是看可不可以將少數群體的人權來做一些限制,委員會也認為這種剝奪、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減少本來是不能投的事項,因為依照第2條第2項已經有規定了,所以不需要來做更明確的處理,委員會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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