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政委、社企界的朋友及各機關的同仁大家午安,非常高興今天有機會參與我們社企的立法討論,其實方老師剛剛講得沒有錯,公司法本身原來是營利法人的組織法,在營利以外,如果去做公益、社會企業部分,確實會有爭議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