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公司法第23條講的是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是負有忠實義務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所以如果今天是要回饋社會或者是特定族群,或者是對於某一個使命目的想要補助,例如提出百分之五十的獲利來補助,這樣就會違反到第23條,因為這一些是屬於公司外部的,並不是公司的,陳經理提到現在的公司法是落後的,而且OECD的原則是說要考慮到利害關係人,法律如何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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