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幾位的先進有提到鼓勵大於防弊這樣的方向去做引導跟鼓勵,因此以現有的《產業創新條例》,我覺得其實有很好的一些配套制度,包括它的補助、輔導,甚至於一些資金的協助及園區的設計管理,其實有很完整的架構,甚至還有一個產業發展的綱領,因此是不是應該要回頭看這一個部分,而如何讓社會企業創新放到產業發展的機制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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