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同意吳老師所說產業界的需求有沒有被清楚界定、如何回應社會的需求,因此現有一個法令是《產業創新條例》,有沒有可能直接從《產業創新條例》直接延伸應用?其實未來就算要用政策鼓勵社會企業發展,也是要跟產業作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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