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有很多朋友都已經上去留言,也進行討論了,我自己稍微看了一下,我摘要三個爭點:第一個大家討論最熱烈的是,是否只修公司法第1條及第23條?或者是我們要有一個專章、專節?其實我現在覺得很好的是,大家並不是在法的文字上——而是效果上——希望規範要更嚴謹,最大的目的是不要有很多只是吸取社會資源,卻沒有達到共益目的的公司出現。我覺得有這樣大的方向,實際我們在立法技術上如何完成,那就待會請大家多表示意見,如果要有一個公司名稱表明,像之前說閉鎖型公司的話,大部分的朋友覺得「兼益公司」不太好理解,支持「公益」跟「社會企業」都有人(提出),如果有更好的意見,等一下可以提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