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提供一些本來按照長照的法,定義是免營業稅的服務,但是現在的對價並不是現金而是股權,在這個情況下,是不是還適用長照裡面的免營業稅的認定。這個部分不曉得之前賦稅署的同仁有考慮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