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交易性質來看,同樣是提供長照服務的老人送餐,也是衛生局的特約單位,送餐價格由衛生局訂定,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營利組織免營業稅,非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營利組織提供相同服務,卻要課徵營業稅。顯見這是租稅不公平。
解釋令有規範,主體也一定要按照長期照顧服務法成立的機構才可以符合免稅的要件,但是我們在實務上發覺有不公平的現象,不是按照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機構。雖然也是衛生局的特約單位,提供相同的長照服務卻要課徵5%營業稅。
意思是提供一些本來按照長照的法,定義是免營業稅的服務,但是現在的對價並不是現金而是股權,在這個情況下,是不是還適用長照裡面的免營業稅的認定。這個部分不曉得之前賦稅署的同仁有考慮過嗎?
在營業稅法裡面有規範是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的長照組織,他們提供的長照服務是免徵營業稅。
如果是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勞務是屬於免稅的勞務,所謂免稅的勞務是非營利組織提供社福性的勞務,像王牧師的case是老人共餐的部分,那是免稅的勞務,對好牧人而言,這是免稅的勞務,這個要課營業稅嗎?我講的這部分是指營業稅。
這個題目會延續到2-1的問題,剛剛王牧師問了非營利的組織,營利組織以勞務投資有同樣的課稅問題。
主委、副座及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日晟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今天主要是提一些長照服務相關的稅務爭議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