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剛剛提到人身安全及隱私的保護,我們要來督導相關的單位,對於具有危險性、威脅性及主使被害人心身恐懼的加害人,如果我們沒有辦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法院來羈押被告的話,當這個人被交保或者是釋放,而被害人有要加以保護的話,地檢署會趕快來通知程序的進行,告訴被害人說加害人被加保了,這個告知的程序很重要。除此之外,也會通知被害人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來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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