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也要講到的是,所造成的危害或者是損害,也就是造成公眾的危害或者是損害,並不是政府形象的危害或者是損害,公眾的危害或者是損害,那才是對質的部分,如果是政府特定形象的危害或者是損害,可能是政治的嘲諷或者是其他的,或甚至是寫得很好的新聞,我覺得這個不是假訊息的範圍裡面,所以這個定義是非常清楚,而且我們如果看行政院幾波修法的話,都是循著這個定義把法規裡面,尤其是法律裡面,如果很可能會不小心超出這個定義的,把它再收回這個定義來,這個是非常清楚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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